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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资本局3月25日消息,24日晚间,中泰化学(002092.SZ)连发三条重磅公告,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被立案调查,上市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以及众多高管被出具警示函。
具体来看,中泰集团2021年-2023年期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发生资金约84.17亿元;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2022年共虚增收入72.85亿元。
公司及控股股东均被立案
据披露,因中泰集团涉嫌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泰集团立案。
经查,中泰集团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等违规行为。
关于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
2021年累计发生约21.54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累计发生约55.64亿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约6.99亿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2021年-2023年期间,累计发生资金约84.17亿元。
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多项规定。
此外,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7亿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7亿元;2021年虚增收入21.4亿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3.43% ,虛增成本21.4亿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亿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7.6%,虚增成本42.48亿元。2020年-2022年期间,共虚增收入72.85亿元。
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中泰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因中泰化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导致中泰集团2020年-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等规定。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3月19日,中泰化学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同时,中泰化学还因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多名高管收到警示函
除公司层面,中泰化学及中泰集团多名高管收到警示函。
其中,杨江红于2020年2月-2023年7月在中泰化学担任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其被出具警示函;
冯斌于2020年2月-2020年11月担任中泰化学总经理,刘洪于2020年11月-2022年9月担任中泰化学总经理,王海玲于2019年7月-2020年9月担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彭江玲于2020年9月-2022年11月担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江军为中泰化学现任总经理,黄增伟为中泰化学现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多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相应任职期间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几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另外,王洪欣于2001年12月-2020年2月担任中泰化学董事长,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担任中泰集团董事长,组织实施了所任职期间的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且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龚春华于2021年10月-2023年6月担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正规的股票配资公司,实施了所任职期间的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且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